zh:prohibited:section_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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⑳ 涉及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商品指南
⚠️ 本指南适用范围:「不正当竞争行为」(与他人商品混同・仿制知名商品形态・侵害营业秘密)
- 本指南针对以下行为:使消费者将自身商品・服务与他人商品混同的行为、仿制知名商品形态、销售利用他人营业秘密的商品。
- ❌「并非故意伪装成正品」「只是外观相似」不能作为免责理由。
📖 相关日本法律依据
| 法律名称 | 主要规制内容 | 处罚上限 |
|---|---|---|
| 不正当竞争防止法(第2条第1项第1号) | 禁止混同惹起行为(使消费者将商品与他人商品混同的行为) | 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500万日元以下罚款(法人:3亿日元以下) |
| 不正当竞争防止法(第2条第1项第3号) | 禁止仿制商品形态(首次销售起3年以内的商品形态) | 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500万日元以下罚款(法人:3亿日元以下) |
| 不正当竞争防止法(第21条第1项) | 禁止不正当获取・使用营业秘密(设计图・客户名单等) | 10年以下有期徒刑或2,000万日元以下罚款(法人:5亿日元以下) |
🚫 违规商品的种类
▼ 涉及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商品
| 类别 | 具体示例・注意事项 |
|---|---|
| 仿制知名商品外观・形状的商品全部 | 爱马仕「铂金包」「凯莉包」类似品、BAO BAO ISSEY MIYAKE 类似包包等。若消费者可能产生混同,即被判定为侵权 |
| 仿制他人包装・商品说明的商品 | 与他人畅销商品外观・包装相似的商品。即使文字说明不同,外观相似也会构成问题 |
| 擅自转用他人商品目录・图片的上架页面 | 擅自复制他人商品页面图片・说明文字的上架页面 |
| 使用营业秘密(设计图・客户名单)的产品 | 使用从他人处不正当获取的设计图・技术信息制造的产品。处罚特别重(10年以下有期徒刑) |
📋 实际处罚案例(已确定的处罚)
【损害赔偿约290万日元・约564万日元 确定】仿制爱马仕包包(不正当竞争防止法・商标法)
2020年6月3日 / 2023年3月9日 各判决确定
销售爱马仕「铂金包」「凯莉包」类似品。法院认定其形状・设计具有品牌识别性,消费者可能产生混同,判定构成侵权。2020年判决赔偿约290万日元,2023年判决赔偿约564万日元,均已确定。
▶ 依据:不正当竞争防止法(混同惹起行为)、商标法 (来源:各报道机构)
【损害赔偿 确定】BAO BAO ISSEY MIYAKE 包包形态仿制
2019年6月18日 判决确定
仿制「BAO BAO」包包形状的商品被判决赔偿损失。本案的判断焦点在于商品的构成・形状是否容易使消费者与他人产品混同。
▶ 依据:不正当竞争防止法(形态仿制) (来源:各报道机构)
✅ 上架前确认事项
| 确认事项 | 依据・补充说明 |
|---|---|
| ❶ 确认商品外观・形状是否与他人畅销商品相似 | 不正当竞争防止法第2条第1项第1号(混同惹起行为) |
| ❷ 确认商品首次销售起3年以内的商品形态禁止仿制 | 不正当竞争防止法第2条第1项第3号(形态仿制) |
| ❸ 禁止在商品页面擅自转用他人图片・说明文字 | 可能同时违反著作权法・不正当竞争防止法 |
| ❹ 建议书面向供货方确认未使用他人营业秘密(设计图・客户信息等) | 不正当竞争防止法第21条第1项(营业秘密侵害)。处罚特别重,务必注意 |
🛒 正确销售指南
💡 合法销售不违反不正当竞争行为相关规定的商品指引
| ❌ 违规表述(违法・禁止上架) | ✅ 合规对应(合法・可使用) | 依据 |
|---|---|---|
| 「〇〇风格」「〇〇型」等,仿制知名品牌商品形态的商品(外观相似品全部) | 仅可销售能与他人产品明确区分的原创设计产品 | 不正当竞争防止法第2条第1项第1号・第3号 |
| 擅自转用他人商品图片・说明文字的上架页面 | 仅可使用自拍图片・自撰说明文字 | 著作权法・不正当竞争防止法 |
| 使用从他人处不正当获取的设计图・技术信息・客户名单的产品・服务 | 取得供货方出具的未使用营业秘密书面确认后方可销售 | 不正当竞争防止法第21条第1项 |
※本指南依据2025年现行法令制定。如法律修订,内容可能随之变更。
zh/prohibited/section_20.txt · 最后更改: 由 miyahara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