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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㉑ 商品页面展示相关禁止行为指南(第三方品牌LOGO·擅自使用图片) ====== [[zh:prohibited:start|← 返回目录]] ===== ⚠️ 本指南的适用对象:商品页面的"展示行为"(刊登无关品牌LOGO·转载其他店铺图片·以SEO为目的使用品牌名称) ===== * ①~⑳规范的是"禁止销售的商品",而本指南规范的是"商品页面的制作方式·展示方式"。即使商品本身合法,页面的展示方式也可能构成违法,此类情况均属于本指南的适用范围。 * 适用对象包括:在商品图片、说明文字、Banner中展示与所售商品无关的第三方品牌(VISA、Suica、Apple、SONY、Panasonic、adidas、Nike、GUCCI、Louis Vuitton、CHANEL 等)的LOGO·商标的行为;转载其他店铺的图片·水印的行为;以搜索优化(SEO)为目的刊登品牌名称的行为。 * ❌"商品是正品所以没问题"、"LOGO只是放得很小"、"其他店铺也在这么做",均不能免除违法性。 ===== 📖 依据的日本法律 ===== ^ 法律名称 ^ 主要规制内容 ^ 处罚·处分上限 ^ | 《商标法》(第2条·第25条·第37条·第78条) | 禁止未经权利人许可,在指定商品·服务上使用注册商标。在商品图片、Banner以及显示在搜索结果中的说明文字(Meta标签)中刊登LOGO·品牌名称,也可能被认定为商标的"使用"(第2条3项8号:以电磁方式提供广告) | 10年以下拘禁刑或1,000万日元以下罚金(可并科)(法人:3亿日元以下·第82条) | | 《不正当竞争防止法》(第2条第1款第1项·第2项) | 使用他人广为人知·著名的商品等标识、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的行为,以及利用著名标识的信誉·顾客吸引力的行为,均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 5年以下拘禁刑或500万日元以下罚金(法人:3亿日元以下) | | 《著作权法》(第21条·第23条·第119条) | 禁止擅自复制他人拍摄·制作的商品图片·说明文字(第21条),以及擅自上传进行公众传播(第23条) | 10年以下拘禁刑或1,000万日元以下罚金(法人:3亿日元以下·第124条) | | 《景品表示法》(第5条第1项:优良误认) | 禁止通过暗示与某品牌存在关联的展示方式,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或误认为商品的品质·规格明显优于实际情况 | 措置命令(第7条)·课征金缴纳命令(对象商品销售额的3%·第8条)·故意违反时处100万日元以下罚金(直罚规定·第48条,2024年10月施行) | 💡 展示行为与"商品是否为正品"是两个独立的规制层面。\\ 即使所售商品本身合法,只要在页面上刊登了无关的品牌LOGO,就会产生商标权侵权、不正当竞争、优良误认的法律风险。LOGO的大小、刊登位置、刊登时间长短均不能免除违法性。 ===== 🚫 违规展示行为的类型 ===== ==== ▼ 类型1:刊登与商品无关的第三方品牌LOGO·商标 ==== ^ 行为示例 ^ 具体例·注意事项 ^ | 在商品图片·Banner中刊登无关品牌LOGO | 所售商品并非Apple产品·原装配件·官方适配产品·正规授权产品,却在商品图片中展示苹果标志、SONY、Panasonic的LOGO等行为 | | 不当使用支付品牌LOGO | 将VISA、Suica等LOGO以装饰为目的刊登在与该支付方式无关的商品图片·Banner中的行为 | | 利用高级品牌LOGO引流 | 将GUCCI、Louis Vuitton、CHANEL等的LOGO·名称放置在显眼位置,用于诱导购买·增加访问量的行为。作为利用著名品牌标识的顾客吸引力的行为,可能触犯《不正当竞争防止法》第2条第1款第2项 | | 使消费者误认存在官方关系的表示 | 在没有正规认证·合作·授权关系的情况下,标注"〇〇官方适配"、"〇〇认证"等、使消费者误认为存在相关关系的行为。可能构成《景品表示法》的优良误认 | ⚠️ 可能导致消费者产生的误解\\ 如使消费者误认为"是该品牌的商品·原装正品"、"是经该品牌官方认证·推荐的商品"、"与该品牌存在合作·适配关系",则可能构成来源混淆(《不正当竞争防止法》第2条第1款第1项)。 ==== ▼ 类型2:转载其他店铺的图片·水印 ==== ^ 行为示例 ^ 具体例·注意事项 ^ | 转载其他店铺的商品照片 | 擅自使用他人拍摄·制作的商品图片。商品图片因构图、背景、拍摄方法上的创意而被认定具有创作性,作为著作物受到保护(IKEA案·东京地方法院2015年〈平成27年〉1月29日判决)。即使销售的是同一商品,转载也不被允许 | | 使用带有其他店铺水印的图片 | 使用仍带有其他店铺水印·店铺名称的图片。除构成著作权侵权外,还会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同样可能违反《不正当竞争防止法》 | | 擅自使用厂商官方图片 | 厂商·品牌官方网站的图片也属于著作物,擅自使用构成对复制权·公众传播权的侵犯。"因为销售的是正品所以可以使用官方图片"的想法是错误的 | | 抄袭其他公司的商品说明文字 | 复制其他店铺·其他公司网站的商品说明文字并加以使用的行为。具有创作性的文章作为著作物受到保护 | ==== ▼ 类型3:以搜索优化(SEO)为目的刊登品牌名称·LOGO ==== ^ 行为示例 ^ 具体例·注意事项 ^ | 在商品标题·说明文字中刊登品牌名称 | 以提高搜索命中率为目的,在标题·说明文字中罗列无关品牌名称的行为(例:在无品牌商品上标注"GUCCI风"、"Nike款"等) | | 在Meta标签·标题标签中记载他人商标 | 已有判例认定:在显示于搜索结果中的Description Meta标签等处记载他人注册商标,属于在广告中使用商标(《商标法》第2条3项8号),构成商标权侵权("クルマの110番"〈汽车110〉案) | | 在搜索关键词设置中登录他人品牌名称 | 在平台的搜索关键词栏中登录无关品牌名称的行为。构成平台规则违规,将面临停止上架等处罚 | ===== 📋 实际处分案例(已确定的判决) ===== **【认定商标权侵权·损害赔偿 判决确定】在Meta标签中记载他人商标("クルマの110番"〈汽车110〉案)**\\ 2005年(平成17年)12月8日 大阪地方法院(平成16年(ワ)第12032号)\\ 一家汽车维修企业在自己网站html文件的Meta标签(description)中记载了与他人注册商标"クルマの110番"近似的文字,并使其显示在搜索网站的搜索结果中。法院认定:显示在搜索结果中的页面说明文字属于"与服务有关的广告",在Meta标签中的记载属于以电磁方式提供广告的行为(《商标法》第2条3项8号),构成商标权侵权。本案表明:即使网站页面本身没有展示该品牌名称,只要显示在搜索结果中,即构成商标的"使用"。\\ ▶ 依据:《商标法》第2条3项8号·第25条 (出处:判例时报1934号109页) ---- **【认定著作权侵权·停止使用+损害赔偿 判决确定】擅自使用其他公司商品图片(IKEA案)**\\ 2015年(平成27年)1月29日 东京地方法院(平成24年(ワ)第21067号)\\ 一家从事家具销售公司(IKEA)商品代购业务的经营者,在自己的EC网站上擅自使用了该公司官方的商品图片·说明文字。法院认定:商品图片因构图、背景、拍摄方法上的创意具有创作性,属于著作物,擅自刊登构成对复制权·改编权·公众传播权的侵犯。法院判令停止使用图片·销毁数据,并按每张图片1,000日元的使用费标准支付损害赔偿。同时,法院还认定该网站标题标签·Meta标签中的"IKEA"表示,属于《不正当竞争防止法》上的商品等标识。本案表明:"因为经营的是实物正品所以可以使用官方图片"的主张不能成立。\\ ▶ 依据:《著作权法》第21条·第23条·第112条、《不正当竞争防止法》第2条第1款 (出处:法院官网·各判例解说) ---- **【认定冒用著名标识·损害赔偿 判决确定】利用著名品牌标识的行为(Louis Vuitton案)**\\ 2018年(平成30年)3月26日 东京地方法院\\ 针对销售带有Louis Vuitton公司著名商品标识"Monogram(老花图案)"商品的行为,法院认定其构成《不正当竞争防止法》第2条第1款第2项的冒用著名标识行为。法院认为,该行为不当利用该公司通过长年企业努力所获得的知名度和顾客吸引力进行牟利,除财产性损害外,还判令赔偿信用受损等无形损害。本案表明:利用著名品牌标识的顾客吸引力进行引流的行为本身,即作为"对企业努力成果的不当利用"而成为赔偿对象。\\ ▶ 依据:《不正当竞争防止法》第2条第1款第2项 (出处:各判例解说) ===== ✅ 上架前确认事项 ===== ^ 确认事项 ^ 依据·补充 ^ | ❶ 确认商品图片·Banner·说明文字中不含与所售商品无关的第三方品牌LOGO·商标 | 《商标法》第78条(10年以下拘禁刑或1,000万日元以下罚金·法人3亿日元以下) | | ❷ 确认所使用的图片·说明文字均为自己拍摄·制作,或已获得权利人的使用许可 | 《著作权法》第21条·第23条·第119条。其他店铺·厂商官方的图片擅自使用同样构成侵权 | | ❸ 确认没有使用带有其他店铺水印·店铺名称的图片 | 《著作权法》·《不正当竞争防止法》。会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 | | ❹ 确认标题·说明文字·搜索关键词中没有记载无关品牌名称 | 《商标法》第2条3项8号("クルマの110番"案)。显示在搜索结果中的记载构成商标的"使用" | | ❺ 标注与品牌的官方关系(认证·合作·授权)时,仅限于存在能够佐证的合同·证明文件的情况 | 《景品表示法》第5条第1项(优良误认)。被要求提交佐证资料而无法提交时,将被视为不当表示(不实证广告规制·第7条第2款) | | ❻ 在页面中标注品牌名称时:如为自有品牌,请准备并保管商标注册证(日本特许厅颁发的证书)及能够证明与商标权人关系的文件;如为其他公司品牌,请准备并保管能够证明销售许可的资料(授权许可合同·经销代理合同·能够证明正规进货渠道的交易记录等) | 为确认权利归属,我们可能会要求提交上述文件。未能提交时,相关商品将成为停止刊登等措施的对象 | ===== 🛒 正确的销售方式指南 ===== 💡 合法制作商品页面的指导原则\\ 商品页面中请仅使用自己拥有权利(或已获得许可)的素材,刊登所售商品的准确信息。 ^ ❌ NG表示·NG行为 ^ ✅ OK做法 ^ 依据 ^ | 在商品图片·Banner中刊登无关的第三方品牌LOGO(Apple·SONY·GUCCI等) | 仅刊登所售商品本身的图片·信息。如为正规授权商品,请保管授权合同,并仅在合同允许的范围内展示 | 《商标法》第25条·第78条 | | 以装饰为目的刊登VISA·Suica等支付品牌LOGO | 不予刊登(支付方式的说明请使用平台的支付展示功能) | 《商标法》·《不正当竞争防止法》 | | 标注"〇〇官方适配"、"〇〇认证"等无佐证依据的表示 | 仅在存在认证·合作的合同·证明文件时,在事实范围内方可标注 | 《景品表示法》第5条第1项·第7条第2款 | | 转载其他店铺·厂商官方网站的商品图片·说明文字 | 仅使用自己拍摄的图片·自己撰写的说明文字。厂商图片仅在取得书面使用许可后方可使用 | 《著作权法》第21条·第23条(IKEA案) | | 使用带有其他店铺水印的图片 | 不可使用(通过加工·裁剪去除水印的行为同样构成著作权侵权·对保持同一性权的侵犯) | 《著作权法》第20条·第21条 | | 在标题·说明文字·搜索关键词中记载无关品牌名称(包括"〇〇风"、"〇〇款"等) | 仅记载所售商品的准确商品名称·特征 | 《商标法》第2条3项8号("クルマの110番"案)·《不正当竞争防止法》 | | 在没有商标注册的情况下标注"注册商标"、"®" | 仅在已完成商标注册时方可标注。请保管商标注册证(日本特许厅颁发的证书),确保在被要求提交时能够提交 | 《商标法》第74条·第80条(禁止虚假表示) | 一经确认违规,我们将要求修改相关商品页面,并可能采取停止刊登、停止销售等措施。此外,权利人以及乐天、Yahoo!等平台方也可能直接采取要求删除、停止上架、冻结账号等处置措施。 ※本指南基于2025年现行法令编写。法律修订后,内容可能发生变更。 ---- [[zh:prohibited:start|← 返回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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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7/14 13: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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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yahar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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